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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环保税法 助力绿色发展——访188滚球专家 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梁志峰
发布时间:2018-03-01     信息发布人:管理员

落实环保税法 助力绿色发展
——访188滚球专家 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梁志峰


  为促进形成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2016年底,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该法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征环保税,不再征收排污费。对此,188滚球专家 地方税务局党组书记、局长梁志峰就相关问题进行详细咨询,请大家同我们一起,走进环保税,共筑绿水青山。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制定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我国目前正面临着十分严峻的环境问题,中国的工业化起步晚、起点低,当面临世界快速发展的经济压力时,很容易使人们只注重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注重经济而忽视生态,以损害环境和资源为代价换取经济的一时繁荣。而生态文明建设是我国“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环保税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有利于解决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预过多等问题;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发展方式转变;有利于优化财政收入结构,规范分配秩序,强化预算约束。
  问:环境保护税法的纳税人有哪些?
  答:环境保护税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此规定在纳税义务上对两种情况做了排除:
  (1)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2)居民个人不属于纳税人,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问: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包括哪些?环境光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做了哪些细化规定?
  答:环保税法第三条对环境保护税征税对象分为四类: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具体应税污染物依据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的规定执行。
  环保税法实施条例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细化:一是明确了《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所称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确定,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二是明确了“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的范围。环保税法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超过排放标准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不超过排放标准排放应税污染物的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为明确这一规定的具体适用对象,实施条例规定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工业聚集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污水服务的场所,以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建自用的污水处理场所。三是明确了规模化养殖缴纳环境保护税的相关问题,规定达到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问:《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的那种情形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答:环保税法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问:环境保护税的计税依据是如何确定的?
  答:《环境保护税法》第七条: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问: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如何计算?
  答:环保税法第八条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问:每一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如何征收环境保护税?
  答:(1)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2)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3)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经我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决定,暂不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
  问: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什么方法和顺序计算?
  答:(1)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2)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3)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4)不能按照税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问:环境保护税的税率如何设定的?
  答:为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制度平稳转移,环境保护税以现行大气、水污染物排污费标准作为税额下限。同时,按照税收法定原则,为避免地方裁量权过大,对环境保护税设定了税额上限,为最低税额标准的10倍,即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1.2-12元,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为1.4-14元。为实现京津冀环境污染联防联控,突出体现环保税引导企业转型升级的导向性作用,我省环保税税额标准注重精准施策,将主要污染物税额标准按地域分为三档,分别是8倍、5倍、4倍,其他污染物全省执行统一标准,以体现精准实施区域间差异化政策,引导产业集聚发展,我县执行二档税额标准。固体废物和噪声实行固定税额。其中固体废物按不同种类,税额标准为每吨5元-1000元;噪声按超标分贝数,税额标准为每月350元-11200元。
  问: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怎样计算?
  答:(1)应税大气、水污染物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2)应税固体废物应纳税额=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3)应税噪声应纳税额=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应对的具体适用税额。
  问:《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哪些暂予免税、减征情形?
  答:税法规定的免税情形有:
  (1)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2)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3)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4)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5)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减征情形:
  (1)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
  (2)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问: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问:环境保护税的纳税地点是怎样规定的?
  答: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问: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怎样进行申报缴纳?
  答:(1)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2)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纳税人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问:《环境保护税法》从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答: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依照环保税法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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