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贯彻执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 2、制定全县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和实施计划。 3、对全县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指导服务。 4、研究提出全县农业开发政策及项目立项实施,检查验收等管理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并负责监督检查。 5、评估审查有关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审批或申报项目计划。 6、督促检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及其计划执行。 7、管理全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编报年度资金预算和决算,并负责预算的执行、分析和监督。 8、按计划拨付资金,回收到期有偿资金。 9、监督县农业开发资金的到位和管理使用情况。 10、管理和组织实施管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多种经营项目、科技项目以及其他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11、承办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